衢州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推动涉企服务事项进驻,打造一站集成的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将业务相关的涉企服务事项整合至单一服务窗口办理,为企业提供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推行首问负责制,并按照规定为企业提供延时服务、非工作日预约服务。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