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