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涉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督促考核。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优化涉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