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整合服务资源,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与涉企服务综合平台开展业务协作,实行报装申请全流程线上集成办理,推行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提前介入联合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停止服务的预警机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