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发放的电子证照和按照规范形成的电子档案,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企业已经提供前款规定的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再提供纸质版本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