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发放的电子证照和按照规范形成的电子档案,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企业已经提供前款规定的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再提供纸质版本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