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设立出租房一站式服务平台等方式,联合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为出租人、承租人提供消防指导、装修指导、代为报送登记备案信息等服务。出租人、承租人就出租房是否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等事项,咨询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