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参与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