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主管单位),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宣传引导等职责。

民政、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机构编制、信访、司法行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教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