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