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