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时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并按照省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