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绿化工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绿化工程费用两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