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绿化工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