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绿化工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