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