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一株补栽三株的规定,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三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补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树木补偿费。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