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