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