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