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