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