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文化风貌。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