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城市管理、金融监管、信息通信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