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准确。

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者现售备案证号。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前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