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国防动员、城市管理等部门关于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