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时序,对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结构等作出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