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并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