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工作。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单村供水单位,由区(县级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质检测。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