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第四章 水质安全第三十条有效城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工作。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单村供水单位,由区(县级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质检测。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