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乡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乡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