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的;(二)传播虚假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的;(三)驻泰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以及联通、移动、电信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公众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号的。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