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对可能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山洪、洪水、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塌陷等灾害影响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接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