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可能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山洪、洪水、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塌陷等灾害影响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接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