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暴雨灾害的特点和相关专项规划提出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统筹安排防御设施建设空间,逐步提高暴雨灾害防御能力。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