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