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衔接,确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