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基层自治职能,创新工作方法,发挥议事会、业主委员会等的作用,及时了解、反映村(居)民需求,组织村(居)民参与社会治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