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下列诉求办理事项,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

(一)诉求反映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群众满意率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屡次整改落实不力、反复治理未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