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三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条有效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开展热线督办工作:(一)属于职责范围但拒不接收工单的;(二)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结的;(三)诉求人多次反映未解决的;(四)多个诉求人集中反映同一类诉求未解决的;(五)热线知识库更新不及时或者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热线工作机构开展督办,可以通过电话督办、热线系统督办、书面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