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开展热线督办工作:

(一)属于职责范围但拒不接收工单的;

(二)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结的;

(三)诉求人多次反映未解决的;

(四)多个诉求人集中反映同一类诉求未解决的;

(五)热线知识库更新不及时或者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热线工作机构开展督办,可以通过电话督办、热线系统督办、书面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