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对地下管线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等工作实施行业监管,并组织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