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批准。严重影响交通出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管制、绕行公告。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