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