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