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三十九条有效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相关部门和用水户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抢修。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