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编制再生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进水水质重大变化等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时,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用水单位,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