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水质检测制度,配备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