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使用燃气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