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燃气计量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数据为依据。燃气计量装置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预先检测。

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数据发生异议时,双方可以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依据检测结果退还或者补偿燃气使用费,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