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