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