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