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